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6 條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甄選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範圍。 二、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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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辦理前條甄選時,應公告以下六項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範圍。 這項法條要求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清楚表明委託經營管理的範圍,即委託所涵蓋的工業領域或相關業務範疇。 二、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 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需揭示委託經營管理的相關條件,例如委託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營運能力、經濟能力等條件。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這項法條要求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說明申請人應具備的資格與程序,包括申請人應提供的文件、申請的流程等內容。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需說明甄選及評審的方式,即如何進行甄選程序、評審標準、評分標準等相關事項。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這項法條要求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列明參與甄選時應附上的文件或資料,例如申請表格、公司簡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 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最後,工業主管機關在公告中需列明其他應行公告的事項,例如公告的期限、公告的刊登媒體、申請人應注意的事項等。 舉例來說,在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的情況下,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委託經營管理的範圍為某特定產業,委託條件可能為申請人需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及營運經驗,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格文件可能包括公司設立文件、營運計畫、經濟實力證明等。此外,申請人應注意參與甄選所需文件的符合性和申請期限等重要事項也應在公告中明確說明。 以上內容參考自「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和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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