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兩個事項: 1. 營運機構於完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貯存設施後,得於相關處理設施完成前,接受事業委託暫時貯存事業廢棄物;清除設施亦已完成者,得從事貯存設施之清除業務。 這項規定表示,在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貯存設施完成後,營運機構可以在相關處理設施完成之前,暫時貯存事業委託的廢棄物。同時,如果清除設施已經完成,則可以執行貯存設施的清除業務。 2. 前項暫時貯存、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限於該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規劃處理之種類。 這項規定表示,前項所提到的暫時貯存和清除的事業廢棄物種類,限制在該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計劃處理的種類內。 參考資料: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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