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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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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變更產業類別,指工廠同次變更全部之產業類別,不包括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產業類別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16條第3項所稱變更產業類別,指的是工廠同次變更全部的產業類別。但這並不包括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產業類別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工廠只是部分變更產業類別,或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變更產業類別,則不符合該條規定。 這個資料就是來自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這個細則是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制定的。根據法規內容,工廠在變更產業類別時需要符合相關規定,而根據該細則的規定,如果只是部分變更產業類別,或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變更產業類別的情況,則不符合變更產業類別的要件。 參考資料:《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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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變更產業類別,指工廠同次變更全部之產業類別,不包括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