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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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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既有工廠,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受理工廠擴充、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時,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登記之工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款解釋了「既有工廠」的定義,指的是當中央主管機關宣布停止接受已依照該法規完成登記的工廠進行擴充、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時,這些工廠就被視為既有工廠。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廠在中央主管機關宣布停止受理擴充、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的公告之前已經完成了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相關登記手續,那麼該工廠就符合「既有工廠」的定義,並且根據相關法條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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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既有工廠,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受理工廠擴充、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時,已依本法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