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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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2.前項發電業經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裝置容量、能源種類或廠區位置,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3.前二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 4.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 5.前項輸配電業經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 6.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發電業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時需要支付審查費。收費標準根據裝置容量的大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而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的需要支付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的審查費,而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的為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以此類推,直到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的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如果在核發許可後需要變更裝置容量、能源種類或廠區位置,則需要支付另外的審查費用。這些費用也根據裝置容量的大小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的變更申請需要支付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的審查費,而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的為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此類推,直到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的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此外,對於屬於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的發電業者,除了審查費用外,還需要支付海上交通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這些費用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由發電業者負擔。 輸配電業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時需要支付固定的審查費用,為新臺幣六十萬元。如果需要進行變更申請,則需要支付新臺幣三十萬元的審查費用。 總結而言,法規對於電業的申請和變更都設立了相應的審查費用,而這些費用的金額根據裝置容量的大小而有所不同。相關資料參考:改革能源產業規劃。 (Note: The provided answer is a general explanation based on the given context. For a more accurate and up-to-date understanding, it is recommended to consult the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mentioned in the context, or refer to official sources and legal experts.)
- 業名詞
- 電業法法規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電業法 第 13 條條文
- 電業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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