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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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2.前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 3.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 4.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 5.前項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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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對不同類型的電業進行申請派員查驗時,需要繳納不同的審查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如下: 1. 發電業申請派員查驗時的審查費用: - 裝置容量在500,000瓦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 裝置容量在100,000瓦以上但未滿500,000瓦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 裝置容量在20,000瓦以上但未滿100,000瓦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 裝置容量在2,000瓦以上但未滿20,000瓦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 裝置容量在500瓦以上但未滿2,000瓦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 裝置容量未滿500瓦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發電業者的裝置容量為300,000瓦,則其申請派員查驗的審查費用應為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2.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的審查費用: -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需要支付除審查費外的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這些費用需要由發電業者自行負擔。 3. 輸配電業申請派員查驗時的審查費用: - 輸配電業進行申請派員查驗時,需要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4. 售電業申請核發電業執照時的審查費用: - 售電業申請核發電業執照時,需要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5. 售電業在核發電業執照前申請變更時的審查費用: - 如果售電業在核發電業執照前需要申請變更,則需要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以上是根據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電業法」以及「電業登記規則」。
- 業名詞
- 第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十五條第六項條文
- 核名詞
- 電業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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