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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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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登記,經同意發電業執照者,其登記費應於核發電業執照時其實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登記費經計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收。
  2. 2.電業增加資本,於換發電業執照時,其登記費應按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登記費經計算,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登記及電業執照申請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電業依據電業法第15條第3項和第5項的規定申請登記,並經核准發放電業執照,那麼在核發電業執照時需要根據實收資本總額每新台幣4,000元來計算登記費。如果登記費金額不足新台幣1,000元,則以新台幣1,000元收取。 2. 如果電業進行資本增加,在換發電業執照時,每新增加的資本額每新台幣4,000元應計算登記費。如果登記費金額不足新台幣1,000元,則以新台幣1,000元收取。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電業公司申請登記並獲得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的核准,那麼在核發電業執照時,該公司需要支付登記費為(1,000,000 / 4,000) = 新台幣250元。如果實收資本總額不足新台幣1,000元,則登記費為新台幣1,000元。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建議在具體情況下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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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登記,經同意核發電業執照者,其登記費應於核發電業執照時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