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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電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2. 前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3. 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4. 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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