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直接回答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第1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僅包含產業創新條例的相關內容,並沒有提到工業區移交的詳細規定。如果您對工業區移交的細節有興趣,建議您參考相關法規或專業文獻以獲取更準確和具體的資訊。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