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得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管理機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移交該工業區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3. 前項移交、接管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