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2 條

  1. 1.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得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管理機構。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移交該工業區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3. 3.前項移交、接管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的工業區可以按照第50條的規定成立管理機構。 2.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對於在本條例施行前的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該工業區移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辦理工業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的權利變更登記。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權利變更登記的辦理不受到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的限制。 3. 前述的移交、接管條件、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