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
- 2.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 (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
- 3.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 4.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之需要,得委託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組成接管營運小組,並負責執行接管營運的職務。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集結相關專業人員來協助處理接管的工作。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接管港口的需求組成一個由航運專家、港口管理人員和營運策略專家組成的接管營運小組,以確保管理和運營的順利進行。 2. 接管營運小組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所屬機關(構)、協調其他機關(構)的人員,或選聘其他專家、學者、會計師來組成。這表示接管營運小組的成員可能是來自不同單位或機構,以確保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港口管理局的人員,協調財政部關稅總局的人員,以及聘請了一位船舶經濟學專家作為接管營運小組的成員。 3. 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將接管營運小組的一部分法定權限委任給其所屬的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執行。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一些接管營運的權限下放給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處理。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港口管理局負責接管營運小組的日常運營管理,包括制定操作規程、監控財務狀況和與相關利害關係方進行溝通。 4.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的需要,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或者創辦工業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私營企業或工業團體合作,共同協力處理接管營運所面臨的問題。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一家專門提供物流服務的物流公司,協助處理接管營運過程中的貨物運輸和倉儲等相關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