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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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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具體來說,進行接管營運時,這些相關機關(如警察部門、航空管理局、海關機關和商港機構等)應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援,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相關資訊、協助執行法律法規、維持秩序和安全,以確保接管營運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行政院公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38&FLNO=4 2. 法源資訊網: https://law.moj.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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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