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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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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下簡稱被接管人): 一、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營運小組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項。
  2. 2.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強制接管處分時,應該對以下事項進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的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下簡稱被接管人): - 被接管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名稱。 - 被接管人的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和其住所或居所。 - 強制接管營運的理由和依據。 - 接管的日期。 - 接管營運小組的權限。 - 被接管人應該配合的事項。 - 其他相關事項。 2. 公告期間為30天,並且應該在政府公報和新聞紙上刊登公告的日期和地點。 範例:假設某工業專用碼頭因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導致無法支付債務且有損及投資者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律依據,進行了強制接管處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公告被接管碼頭的名稱、被接管人的名稱和相關信息,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人。公告期間為30天,公告的日期和地點應該在政府公報和新聞紙上刊登。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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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