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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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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2. 2.中央主管機關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規定了被接管人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的情況。根據第1項,自接管日起,被接管人的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必須在必要範圍內。這意味著被接管人不能自行決定有關經營和財產管理的事項,而是由接管營運小組負責處理。 根據第2項,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10條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對前項的財產進行清算。如果有剩余財產,則應轉交還給被接管人。這意味著在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必須對所有財產進行清算,並確保將賸餘財產歸還給原被接管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的情況下,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的正常運作,同時保護被接管人的權益。具體適用的範例可以是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因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而需要接受接管營運,當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問題已經解決並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將財產清算並將剩餘的財產返還原被接管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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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6 條規定:「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