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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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規定了被接管人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的情況。根據第1項,自接管日起,被接管人的經營權和財產管理處分權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必須在必要範圍內。這意味著被接管人不能自行決定有關經營和財產管理的事項,而是由接管營運小組負責處理。 根據第2項,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10條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對前項的財產進行清算。如果有剩余財產,則應轉交還給被接管人。這意味著在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必須對所有財產進行清算,並確保將賸餘財產歸還給原被接管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的情況下,經營權和財產管理權的正常運作,同時保護被接管人的權益。具體適用的範例可以是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因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而需要接受接管營運,當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問題已經解決並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將財產清算並將剩餘的財產返還原被接管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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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