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7條第3項訂定的。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7條第3項的規定,產業園區的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事項的辦法就是根據這一條款來制定的。根據最新資料,目前尚未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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