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3條,當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業務的性質,在以下方式中進行資金的支援: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提供支援。 二、主管機關僅提供部分資金,其餘的資金由受託的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的公民營事業籌措。 這表示公民營事業在受託執行業務時,可以根據業務性質向主管機關申請資金支援,具體的資金支援方式根據業務性質和協議達成的條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