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二、具有相當人力。 三、具有相當財力。 四、具有相當設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根據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委託業務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選定具備特定資格的公民營事業,並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些特定資格包括: 1. 具有相當的經驗或實績。 2. 具備相當的人力。 3. 具備相當的財力。 4. 具備相當的設備。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民營事業要申請委託產業園區的設置和開發業務,主管機關可能要求他們提供相關的經驗或實績,這可以是過去成功執行類似項目的案例。同樣地,他們可能需要證明他們具備足夠的人力、財力和設備來執行這項業務。此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其他條件也是必要的,他們可以要求公民營事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1.《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經濟部。 2.興辦產業人臺灣興辦公司 參考案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9 號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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