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營業項目應符合公告之委託業務,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第二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根據法律「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參與產業園區公開甄選的公民營事業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並且其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公告中所列的委託業務,同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捐。此外,這些企業在參與公開甄選時不能有第二十五條以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