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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
  2. 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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