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人要將社區用地變更為其他用途,應在申請前與鄰近社區的居民達成協議,並簽署書面協議文件。 2. 如果這項變更影響了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使用權,則不得進行變更。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3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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