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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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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前,需要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的同意文件,用以證明符合供水、供電和污水排放的要求。這些文件是申請人提出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的必要前提。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最新的《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文件或相關的主管機關公告或函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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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