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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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