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5條,申請人在變更用地後需要詳細計算未來區內居民和服務人口使用車輛的預估數量的四分之一,並規劃汽車和機車的公共停車場,或者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公共停車空間。 資料參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2014年發布)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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