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7條,產業園區用地的變更規劃中,使用的管線設備應該要進行地下化操作,同時也需要進行美化的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改善產業園區的環境,提升其整體規劃的品質。例如,當產業園區計畫中遇到需要使用到各種管路設施時,根據該條規定,這些管線設備應該安裝在地下,以達到美觀、安全的效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