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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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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8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需提交以下文件給受理機關: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事業計畫 4. 基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 5. 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該圖須涵蓋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的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1/2500,且需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和其他相關設施。 6. 若根據第13條的規定需要與社區內相鄰居民達成協議,則需提供與他們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 7. 若根據第14條的規定有要求,則需提供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和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的文件。 資料來源參考: - 行政院經濟部. (2017年11月13日).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全文. 經濟部. Retrieved from https://ersb.moea.gov.tw/001/Upload/59/relfile/0/5adac4a3-a20a-498f-a139-8547c19abb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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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