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8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需提交以下文件給受理機關: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事業計畫 4. 基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 5. 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該圖須涵蓋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的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1/2500,且需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和其他相關設施。 6. 若根據第13條的規定需要與社區內相鄰居民達成協議,則需提供與他們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 7. 若根據第14條的規定有要求,則需提供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和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的文件。 資料來源參考: - 行政院經濟部. (2017年11月13日).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全文. 經濟部. Retrieved from https://ersb.moea.gov.tw/001/Upload/59/relfile/0/5adac4a3-a20a-498f-a139-8547c19abb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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