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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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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
  2. 2.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准園區設置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變更,應依其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限定於產業園區所規劃的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的變更規劃事項。在進行用地變更規劃時,如果涉及到已經核准設置產業園區的可行性規劃報告中有關土地使用管制的事項變更,則應依照該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需要遵守相關規定並尊重已核准的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土地使用管制的要求。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依據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所公布的文件「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條,可在該網站中查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57) 範例: 假設某產業園區的原始規劃中有一塊產業用地,根據可行性規劃報告的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這塊用地只能用於特定的產業用途。如果該產業園區想要將這塊用地的用途變更為其他用途,例如社區用地,那麼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條的規定,應該遵守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要求,並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變更規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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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