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9條規定,園區用地變更申請案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園區更新活化、改善生活品質或價值提升等發展需求,且無應予駁回之情形,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後,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其變更。在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申請人應先行繳交回饋金,並根據申請案的實際情況,可能被要求進行隔離綠帶、停車空間設置或建築退縮等事項,也可能需要承擔其他負擔。回饋金的數額將根據審查小組制定的比率表(附表)按照申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然而,如果審查小組認定用地變更符合政策目標,或者該用地在前次變更時已繳納回饋金,或者申請人自行興辦公共設施並願意捐贈該用地給主管機關,則可以酌減回饋金的數額。此外,根據第二項第一款設置的隔離綠帶、停車空間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有責任自行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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