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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時,應命其於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
  2. 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繳納後,主管機關於准其變更時,應副知園區管理機構,須將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
  3.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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