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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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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時,應命其於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
  2. 2.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繳納後,主管機關於准其變更時,應副知園區管理機構,須將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
  3. 3.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0條的規定,1. 主管機關在通知申請人繳納回饋金後,應給予繳納期限,一般為通知翌日開始計算,並設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但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展延繳納期限。2. 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的繳納後,主管機關在核准他們的變更時,應該通知園區管理機構,並且要在該產業園區內公告有關變更的範圍、事由、規劃圖及前後用途的變更。3. 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函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由他們處理後續的管理事務。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內政部公告),[線上] (Last accessed: 26 October 2021)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Data/paperFiles/4e292fde-5893-4012-b781-bfea1bc4a293.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施行細則》(工業局公告),[線上] (Last accessed: 26 October 2021)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Data/paperFiles/3466e6f6-179b-4b4f-9629-13d8e65746dc.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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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時,應命其於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