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0條的規定,1. 主管機關在通知申請人繳納回饋金後,應給予繳納期限,一般為通知翌日開始計算,並設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但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展延繳納期限。2. 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的繳納後,主管機關在核准他們的變更時,應該通知園區管理機構,並且要在該產業園區內公告有關變更的範圍、事由、規劃圖及前後用途的變更。3. 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函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由他們處理後續的管理事務。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內政部公告),[線上] (Last accessed: 26 October 2021)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Data/paperFiles/4e292fde-5893-4012-b781-bfea1bc4a293.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施行細則》(工業局公告),[線上] (Last accessed: 26 October 2021)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Data/paperFiles/3466e6f6-179b-4b4f-9629-13d8e65746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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