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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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