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經核准的用地變更計劃後發現申請人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文件進行申請,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核准並恢復原規劃之使用。此外,已繳納的回饋金不予退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本文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例如,根據《產業園區法規定及辦理原則》第四條第一項,經濟部工業局經核准的用地變更計劃是需要基於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和決策的。如果後續發現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文件,就應該進行撤銷和回復原編定的行動。 另外,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2990號,經濟部工業局是負責確定經濟發展區域之工業區範圍及管理業務,也是核發相關工業用地證明書的主管機關。因此,根據該法條規定的權限範圍和程序,主管機關應該能夠依法處理相關事宜並撤銷核准。 綜上所述,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經核准的用地變更計劃後發現申請人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文件進行申請,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核准並恢復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的回饋金不予退還。這是基於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和審查用地變更時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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