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8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 一、違反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的規定,包括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等方面的違反。 二、存在第4條規定的情形,但詳細情況不在本文提及。 三、申請違反了根據第10條公告的規定。 四、不符合第11條至第17條的規定。 五、未按照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及期限。 六、經審查小組認定其他不適宜變更的情形。 根據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合理規劃和使用產業園區的土地資源,並確保土地使用的適當性和合理性。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申請方在園區用地變更申請中違反相關規定,並保護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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