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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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