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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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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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的認定標準如下: 1. 對於屬於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中的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和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的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例如,一家從事石油產品製造的工廠,廠房的面積需達到50平方公尺以上,而電力容量和熱能需達到2.25千瓦以上。 2. 對於不屬於前款所列的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例如,一家非屬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或化學製品製造業的工廠,廠房的面積需達到150平方公尺以上,而電力容量和熱能需達到75千瓦以上。 參考資料: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3)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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