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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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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如果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的認定標準有所變更,原本不符合該範圍或規模的業者,在修正後的範圍或規模認定標準下應該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他們必須在修正生效的次日起的兩年內,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補辦手續。 參考資料: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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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