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如果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的認定標準有所變更,原本不符合該範圍或規模的業者,在修正後的範圍或規模認定標準下應該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他們必須在修正生效的次日起的兩年內,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補辦手續。 參考資料: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