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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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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為工廠範圍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應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5條,以下為解釋各條款的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如果根據修正後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範圍,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但在作出行政處分之前,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的機會。 2. 主管機關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的處分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舉例: 根據這項法規,假設某工廠先前根據設立許可或登記取得合法經營權,但根據最新的修正標準,該工廠的業務不再符合物品製造、加工的範圍,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在進行廢止許可或登記的處分前,主管機關應給予業者適當的時間和機會進行陳述意見。這項處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業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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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因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非為工廠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