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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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5條,以下為解釋各條款的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如果根據修正後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範圍,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但在作出行政處分之前,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的機會。 2. 主管機關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的處分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舉例: 根據這項法規,假設某工廠先前根據設立許可或登記取得合法經營權,但根據最新的修正標準,該工廠的業務不再符合物品製造、加工的範圍,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在進行廢止許可或登記的處分前,主管機關應給予業者適當的時間和機會進行陳述意見。這項處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業者。
- 第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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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