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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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家工廠根據新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該工廠的業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舉例:一個工廠在過去根據舊的工廠規模標準取得了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根據新的標準,它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在這種情況下,該工廠的業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2. 在業主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前,原本的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然有效,主管機關應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對其進行管理。 舉例:一個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但在申請完成之前,原本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仍然有效。主管機關應繼續對該工廠進行管理,直到廢止程序完成。 3. 如果主管機關得知工廠不再符合工廠規模的情況,可以通知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舉例:主管機關得知一家工廠根據新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可以通知該工廠的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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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