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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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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2. 2.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效力,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管理之。
  3. 3.主管機關知悉第一項情形時,得通知業者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家工廠根據新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該工廠的業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舉例:一個工廠在過去根據舊的工廠規模標準取得了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根據新的標準,它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在這種情況下,該工廠的業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2. 在業主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前,原本的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然有效,主管機關應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對其進行管理。 舉例:一個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但在申請完成之前,原本的設立許可或登記仍然有效。主管機關應繼續對該工廠進行管理,直到廢止程序完成。 3. 如果主管機關得知工廠不再符合工廠規模的情況,可以通知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舉例:主管機關得知一家工廠根據新的認定標準不再符合工廠的規模範圍,可以通知該工廠的業主申請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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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6 條規定:「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