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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