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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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 2.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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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惠電價收費辦法第3條,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計收方式如下: 1. 如果是按照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的學校,則電價按照電價表第一段單價計算。 2. 如果是按照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的學校: - 公私立國中小學校的電價為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 在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期間,如果用電超出契約容量的部分,則按照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按照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以上的部分,按照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 在除了上述月份以外的其他月份,基本電費則根據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算。 - 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的電價為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 如果用電超出契約容量,則按照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的部分,按照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這些收費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的《臺灣電力公司一般業務用電價與電費計算方式、標準一覽表》可知,表燈非時間電價及表燈時間電價的計算方式。該資料可在台灣電力公司網站上找到。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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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