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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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