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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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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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惠電價收費辦法第4條,對於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和護理之家所使用的電力,除非超出契約容量部分,否則其電費將按照電價表的85%計算。這意味著這些機構可以享受較低的電價,以鼓勵提供庇護和社會福利服務的組織。將此條例應用於具體情境,例如,一家立案的社會福利機構使用了100度的電力,而其契約容量為150度。根據該條例,該機構將按照100度乘以電價表的85%來計算電費。如果電價表中的電價為每度2元,那麼計算出的電費將為100度乘以85%乘以2元,即170元。所以,該機構需要支付170元的電費。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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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