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5.26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公用售電業對公用自來水事業用於自來水處理、公用電車與電鐵路事業用於軌道運輸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表(以下簡稱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低於平均電價之百分之八十五: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達平均電價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高於平均電價:電價表與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占平均電價之比率之乘積。 三、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高於或等於平均電價:電價表。
  2. 為辦理前項收費,公用售電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公告前一年度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及其計算方式與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事業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開分頁 ›
  1.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2.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4開分頁 ›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5開分頁 ›
前三條所列用戶用電較前一年度同一收費期間(以下簡稱同期)增加者,於前一年度同期用電量內之電費依前三條規定計收;超出部分,依電價表計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5.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