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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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指定並公告的產業,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向該產業所屬公協會請求提供該產業的會員名單,以便進行相關輔導工作。 例子: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如果一個輔導機構需要進行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的輔導工作,他們可以向該產業所屬的公協會請求提供該產業的會員名單。這可以幫助輔導機構更好地了解該產業的現狀和需要,以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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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