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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30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2.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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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本部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
  2. 本部得不定期邀集學者專家、產業公協會及相關機關(構),就前項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召開指定輔導產業審議會,以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之產業。
  3. 前項經指定並公告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4. 第二項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產業,其認定基準為可能或已受市場開放影響,預估或實際變動達一定程度之可供客觀認定項目及個別產業之國際競爭態勢評估。
  5. 前項客觀認定項目包括個別產業之營運家數、產值、營業總值、就業人數、進口額、進口市占率、產品(或服務)單價、毛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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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前條指定並公告之產業,本部得研擬輔導計畫,並向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支應,以採行下列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融資信用保證。 二、協助低利融資。 三、協助擴展海外市場。 四、提高相關科專計畫之研發補助比例。 五、專案協助受影響企業營運調整。 六、協助轉換業種。 七、其他有助產業升級轉型之調整支援措施。
  2. 本部提出產業輔導計畫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協助輔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