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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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
- 2.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 3.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構)會勘,並依跨河建造物設置審核要點規定辦理初審。
- 4.跨河建造物機關依前項會勘結論完成相關設計圖說後,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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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5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在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需要拆除重建時,可先依照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拆除、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的建設等前置作業,並在三十天內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 範例:例如,某座橋梁在工業管線災害中受到嚴重損害,需要進行拆除重建。在進行拆除前,相關單位可以先進行地質鑽探、測量等工作,以便後續的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完成相關前置作業後,必須在三十天內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跨河建造物機關(即負責重建的機關)應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提交重建初步構想書,包括重建工程的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等內容。 範例:假設某橋梁需要進行重建,相關單位應將重建的初步構想書提交給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內容應該包括橋梁的相關規格、施工方法以及預定的重建時間等。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在收到重建初步構想書後,應在二十天內召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並按照相關審核要點進行初審。 範例:在收到重建初步構想書後,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以了解重建計劃的可行性及相關要點。在會勘後,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會根據相關要點進行初步審核。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跨河建造物機關在完成相關設計圖說後,應依照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 範例:在完成相關設計圖說後,跨河建造物機關必須按照水利法和河川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施工許可。這個施工許可是重建工程進行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29 條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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