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自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 2.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4條,以下是針對各條款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中,當災害發生後兩年內,為了重建需要,可以合併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相關的計畫草案應該進行十五天的公開展覽和舉辦說明會後,直接提交內政部審議。內政部將召集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聯席審議,經過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中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限制。 例如,根據內政部於2011年修正公布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提到了都市計畫的範圍與內容,其中包括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的擬訂和變更等規定。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工業管線災害發生後,可以合併擬訂或變更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而不受原本的限制。 2. 第二項規定中,如果審議涉及到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內政部可以召集聯席審議。 舉例來說,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權責涉及到《內政部都市計畫遴選和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作業規程》中第2-2條至第2-6條的規定。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審議涉及到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內政部可以召集聯席審議來解決相關的問題。 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進行的,並且與問題中的參考資料有關聯性。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8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0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