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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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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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條"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在進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如果需要在無法使用適當載具載運的情況下使用自走方式的動力機械,可以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限制,并向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依據參考資料所述,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以便在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進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更加便捷。例如,當遇到災害造成道路阻斷,需要使用動力機械進行搶通工作時,根據該法條,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動力機械在適用的情況下繞過道路交通安全的限制,以加快工作進程。同時,爲了保證行政透明度,相關文件也需提供給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供查閱。 了解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資料: -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7條 - 交通部公告發布"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7條"(民國107年2月26日交通部公告) - 交通搶通與維修救助專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3 條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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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