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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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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3條,當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重大災害需要進行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的補給公告時,可以將公告期間縮短為七天,並且不受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和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的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3條是針對重大災害中受災地區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書補發公告期間進行的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速重建過程,讓受災地區的民眾能夠更迅速地獲得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證書。而且,在這個公告期間內,不需要遵守土地法和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公告期間的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市發生了一個重大的工業管線災害,造成當地的部分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書遺失。根據該縣市的地政機關的需要,他們可以縮短補發公告期間為七天。這樣一來,受災地區的民眾就可以更快地重新獲得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證書,進行重建和安置工作。同時,在這七天的期間內,該縣市的地政機關不需要遵守土地法和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公告期間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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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3 條規定:「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