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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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澎湖縣十二星座重劃區土地總歸戶手續及土地使用或移轉手續簡化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使用民眾土地者,可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這條法規允許政府為了安置受災戶的需要,先行借用民眾的土地,在取得管理機關的同意後再辦理借用手續,並且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例如,假設某地區發生了火災,有一些受害者需要臨時安置,政府為了提供適當的住房,可以先行使用民眾的閒置土地作為臨時安置的場所,然後再依法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和程序。這樣可以加快安置的速度,讓受災者盡早有安全的住所居住。
- 非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國有財產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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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