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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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 2.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
- 3.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
- 4.第一項臨時住宅之興建,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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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當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限制,這表示政府在興建臨時住宅時可以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限制,而且要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照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此規定可以簡化行政程序,方便快速地安置受災戶。 2.根據第3條第2項規定,當從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的行為時,如果要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可以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這樣做的前提是需要專業技師在簽證後經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的審核和監督實施。這樣能夠簡化水土保持計畫的編制和核准程序,提高效率。 3.根據第3條第3項規定,如果臨時住宅興建的土地屬於森林區域,那麼在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之前,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並獲得同意後方可施工。同時,在進行程序補辦之前,伐採的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這樣做是為了保護森林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 4.根據第3條第4項規定,臨時住宅的興建免除了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這表示在興建臨時住宅時,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3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9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10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11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15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30 條條文
- 森林法 第 45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6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6-1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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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