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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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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4條,主要內容如下: 1. 第4條第1款規定,因災害重建需要時,可以同時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該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15天並辦理說明會後,直接送交內政部審議。內政部將召集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聯席審議,並在審議後核定。依照此條款,不受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及第28條的限制。 2. 若該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有權召集相關機構進行聯席審議。 舉例來說,考慮一個虛構的情景,一個工業管線爆炸事故導致大量房屋毀損,當地政府決定進行重建。根據上述第4條第1款,他們可以同時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在擬定計畫的過程中,必須進行一個15天的公開展覽,以及辦理說明會,讓當地民眾對計畫有所了解並提出意見。完成展覽和說明會後,該計畫草案將直接送交內政部進行審議。內政部會召集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聯席審議,並在審議後核定計畫。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這個條款,內政部不受到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一些限制。如果該審議涉及到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內政部有權召集相關機構進行聯席審議。這樣的安排可確保災區重建工作能夠在有效且迅速地進行,以恢復受影響民眾的生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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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4 條規定:「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