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應在林產物搬運道路重要地點,設林產物檢查站,檢查林產物。
- 前項主管機關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認為必要時,得檢查林產物採取人之伐採許可證、帳簿及器具材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森林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