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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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官署,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運搬。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前條之承領人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依承領時當地所申報之地價為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由農林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核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林業管理機關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份發還之。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減免稅之具體規定,已明定於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所得稅法等稅務法規中,為期稅法之完整,爰將本條予以簡化。
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官署,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運搬。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前條之承領人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依承領時當地所申報之地價為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由農林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核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林業管理機關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份發還之。
一、條次變更。 二、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減免稅之具體規定,已明定於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所得稅法等稅務法規中,為期稅法之完整,爰將本條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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