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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46減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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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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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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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官署,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運搬。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0340117 全文修正)

前條之承領人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依承領時當地所申報之地價為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由農林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核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林業管理機關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份發還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減免稅之具體規定,已明定於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所得稅法等稅務法規中,為期稅法之完整,爰將本條予以簡化。

  • 免除名詞
(0210820 制定)

地方主管官署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官署,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運搬。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0340117 全文修正)

前條之承領人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依承領時當地所申報之地價為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由農林部按所領荒山荒地情形核定之。   前項保證金,自承領之日起滿五年後,經林業管理機關查明其造林確有成績者,得就造林已竣部份發還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減免稅之具體規定,已明定於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所得稅法等稅務法規中,為期稅法之完整,爰將本條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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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46 條規定:「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