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創新性,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未於國內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 二、將既有或已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以具差異性之服務、營運模式或實驗場域,應用於創新實驗業務。
無法提供準確的回答,因為問題中提到的文本並未包含與"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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