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個條文的第1項,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如果不屬於低污染事業,也不屬於公告的不宜設立工廠,必須在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第2項,申請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和一些文件,包括最近一年內的查復文件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根據第3項,申請的補正程序參照前一條的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根據第4項,申請案可以由主管機關在3個月內進行實地勘查,如果需要改善,主管機關必須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完成改善。根據第5項,申請人在改善完成後需要提交相關文件或說明,並進行專案審查。根據第6項,不符合審查基準的申請案需要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超過申請截止日期的通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60天。根據第7項,通過專案審查的申請案,主管機關需要通知申請人繳交特定工廠登記費用並辦理特定工廠登記,並可能要求申請人承擔一些額外的負擔。根據第8項,審查期限為6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但最多只能延長一次。然而,補正和改善期間不會計入審查期限。 資料來源:臨時工廠登記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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