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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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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的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在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並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明。 參考資料: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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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1 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