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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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供給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對國內所需或可供外銷之產品或勞務,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之技術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項之專利權,係指依專利法之規定給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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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技术合作条例第4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供给专门技术或专利权,指的是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于国内需求或可供出口产品或劳务的情况: 一、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 二、能够增加产量、改善品质或降低成本。 三、能够改进经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以及其他有利的改进。 第一款所提及的专利权是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给予的权利。 参考资料:《技術合作條例》
- 專利名詞
- 專利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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